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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首頁 / 常見Q&A / 一般民眾-預立醫療決定意願問題
觀念篇
Q1 什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
A1 我國於105年1月6日公布「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讓臺灣病人自主權利往前邁一大步,保障了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力,並針對五大類臨床條件病人,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使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以透過「預先」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加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法案中保障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
Q2 什麼是「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
A2 透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讓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醫療機構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過程中,瞭解病人真實願望,以達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目的,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並因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進而因著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
Q3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前需要注意什麼?
A3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是一個溝通的過程,需由意願人本人、受過專業訓練的諮商醫療團隊人員、二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不指定,如有指定,須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並經書面同意)共同參與,商討當意願人處於上述五大類臨床條件時,決定接受、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經由ACP諮詢後,後續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
Q4 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
A4 1. 預立醫療決定(AD)是意願人(本人)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後,已經清楚瞭解 「病人自主權利法」裡面規定,經由簽署書面文件,由兩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經醫療機構核章,註記在健保卡上才生效。
Q5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前需要注意什麼?
A5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如下)即可簽署
1. 成年人
2. 未成年但已合法結婚者
意願人參加ACP時可以直接簽署AD。簽署AD後如有疑慮,得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重新註記。 AD連結
Q6 「如果我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以後我生病住院的話,醫護人員會不會就直接放棄不救我了」?
A6 不會,經由「預立醫療決定」簽署後,當上述五款「臨床條件病人」發生時,您的預立醫療決定才會被啟動與執行,而是否符合這五款的條件,必須經過兩位專科醫師、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其過程非常謹慎,不可能因立下預立醫療決定,而讓原有治癒機會的患者因而被提前放棄治療。
Q7 如果我選擇不接受鼻胃管餵食不就等於餓死嗎?
A7 不會,經由醫護人員飲食指導家屬可親手餵食。
Q8 「預立醫療決定」跟安樂死有什麼不同?
A8 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安樂死,病人衡量自我生命品質價值觀後,可自主決定拒絕透過人工或儀器介入來維繫生命,醫師則在尊重「末期病人」意願下中止醫療,讓病人自然地走。
Q9 「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先前頒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何不同?
A9

三大不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病人自主權利法

理論基礎

不同

1. 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益。
2. 病人簽具意願書,亦可由最近親屬簽具同意書為之(但實務上多由親屬為之)
1. 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自主與善終權利,僅心智能力健全者可自己做成決定。
2. 以病人為核心,保障其知情、選擇與決定權。
3. 搭配各種程序保障機制: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預立醫療決定(AD)、醫療委任代理人。

適用對象

不同

1.末期病人only
1.末期病人
2.不可逆轉昏迷
3.永久植物人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

適用範圍

不同

1.心肺復甦術
2.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
1.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
2.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Q10 以前簽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現在還需要簽「預立醫療決定」嗎?
A10 建議應簽署,因「預立醫療決定」除了保障末期病人,還擴大到上面所提的四種臨床條件病人,且拒絕醫療的範圍還包括,不接受鼻胃管灌食等延命措施範圍,建議簽過安寧意願書的人還是要簽預立醫療決定。
Q11 當我已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何時我的預立醫療決定會被啟動?
A11 當疑似發生上面所提「五種臨床條件病人」時,會經由兩位專科醫師、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確認符合上述 5 種臨床條件之一時,依照先前所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接受或拒絕醫療。
Q12 臨床執行預立醫療決定(AD)時,當家屬妨礙醫護人員執行病人意願無法阻止,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和病人家屬或配偶有意見衝突時,應以何者意見為主?
A12
1.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第2項規定,「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2.若意願人預立醫療決定於特定臨床條件,勾選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停止或決定項目(即該決定書之第一部分選項2及選項3)時,應以醫療委任代理人意見為之。
Q13 預立醫療決定可能被意願人更改,應以最終決定內容為主,預立醫療決定可否不存於病歷?
A13 意願人若修改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則變更機構會將變更後之決定書內容上傳至「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但書面資料仍須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7條規定,連同病歷保存之。
Q14 為末期病人情況時,預立安寧與預立醫療所選如不同,臨床應執行哪種?
A14 如末期病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及「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DNR)」,則應依其後簽署意願為之。
查詢篇
Q1 如何查詢全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及相關資訊?
A1 定期更新之全國諮商機構名單於衛生福利部官網「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預立醫療決定>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 (連結)
Q2 我需要付費嗎?
A2
1. 依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諮商機構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收諮商費用。爰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諮商機構可以依所轄的地方衛生局核准之費用合理範圍,收取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
2. 另外為減輕民眾負擔、鼓勵簽署,衛福部規劃補助獎勵方案:
(1)中、低收入戶可於各縣市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推廣獎勵計畫」之示範醫院,免費接受照護諮商服務。
(2)推動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計畫,對於無法或不便出門的失能個案,可透過家庭醫師到宅協助進行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之簽署。
Q3 可以從哪些管道了解「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
A3 網站連結
Q4 病主法中的醫療委任代理人,若意願人指定兩名以上時,醫療團隊該聽誰的話來執行?
A4 意願人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二人以上者,得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預 立醫療決定所定權限,得排定順位;先順位之代理人有優先代理權,如先順位者不為意思表示或無法聯繫時,由後順位者行使之。後順位者已為意思表示後,先順位者不得提出不同意思表示。
Q5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要找見證人,所以我要找到見證人一起去醫院嗎?
A5 本法規定在預立醫療決定書上簽名時有二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場見證或經公證人公證即可。另請注意,您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是無法做見證人的。
Q6 家人現在已經生病、意識不清,我可以幫他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嗎?
A6 不行,當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時,AD為尊重病人,因此必須在只有本人能表達意見時才可簽署。
Q7 我的家屬已經中風了,現在在養護中心可以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嗎?
A7 原則上只要您的家屬意識清楚且可以表達意願,在沒有心智缺陷或非出於自願的疑慮下,需邀請二親等家屬及醫療委任代理人(若無醫療委任代理人則二親等家屬即可),共同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
Q8 我的家屬現在失智,可以帶她可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嗎?
A8 失智症視嚴重程度有不同分期,早期失智的病人若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評估仍具有心智能力可進行醫療決定的討論,則可依法定程序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Q9 我是同志,我帶我的伴侶去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可以嗎?
A9 可以,原則上您可指定成年人為您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未違反法規排除對象的情況下,您可以指定您的伴侶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Q10 醫療日新月異,說不定現在治不好的病以後能治,如果改變決定怎麼辦?
A10 可以隨時撤回或變更AD,如果改變決定,須向醫療機構提供變更,並再次註記在健保卡。
資源篇
Q1 如果有「預立醫療決定」內容疑問應如何詢問?
A1 可至各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及撥打病人自主權利法專線(0800-008-545) 簡易詢問,若想詳細了解,還是須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較為完善。
Q2 簽署過後一段時間忘記當初「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可從哪裡得知?
A2 可透過本網站「意願查詢」查詢註記進度。
Q3 可否提供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宣傳影片及單張?
A3 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宣導影片及單張,可至本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預立醫療決定>推廣頁面」觀看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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