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念篇 |
| Q1 |
什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 |
| A1 |
我國於105年1月6日公布「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讓臺灣病人自主權利往前邁一大步,保障了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力,並針對五大類臨床條件病人,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使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以透過「預先」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加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法案中保障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 |
| Q2 |
什麼是「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 |
| A2 |
透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讓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醫療機構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過程中,瞭解病人真實願望,以達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目的,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並因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進而因著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 |
| Q3 |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前需要注意什麼? |
| A3 |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是一個溝通的過程,需由意願人本人、受過專業訓練的諮商醫療團隊人員、二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不指定,如有指定,須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並經書面同意)共同參與,商討當意願人處於上述五大類臨床條件時,決定接受、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經由ACP諮詢後,後續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 |
| Q4 |
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 |
| A4 |
1. 預立醫療決定(AD)是意願人(本人)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後,已經清楚瞭解 「病人自主權利法」裡面規定,經由簽署書面文件,由兩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經醫療機構核章,註記在健保卡上才生效。 |
| Q5 |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前需要注意什麼? |
| A5 |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如下)即可簽署
1. 成年人
2. 未成年但已合法結婚者
意願人參加ACP時可以直接簽署AD。簽署AD後如有疑慮,得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重新註記。 AD連結 |
| Q6 |
「如果我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以後我生病住院的話,醫護人員會不會就直接放棄不救我了」? |
| A6 |
不會,經由「預立醫療決定」簽署後,當上述五款「臨床條件病人」發生時,您的預立醫療決定才會被啟動與執行,而是否符合這五款的條件,必須經過兩位專科醫師、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其過程非常謹慎,不可能因立下預立醫療決定,而讓原有治癒機會的患者因而被提前放棄治療。 |
| Q7 |
如果我選擇不接受鼻胃管餵食不就等於餓死嗎? |
| A7 |
不會,經由醫護人員飲食指導家屬可親手餵食。 |
| Q8 |
「預立醫療決定」跟安樂死有什麼不同? |
| A8 |
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安樂死,病人衡量自我生命品質價值觀後,可自主決定拒絕透過人工或儀器介入來維繫生命,醫師則在尊重「末期病人」意願下中止醫療,讓病人自然地走。 |
| Q9 |
「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先前頒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何不同? |
| A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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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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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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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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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基礎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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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益。
2. 病人簽具意願書,亦可由最近親屬簽具同意書為之(但實務上多由親屬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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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自主與善終權利,僅心智能力健全者可自己做成決定。
2. 以病人為核心,保障其知情、選擇與決定權。
3. 搭配各種程序保障機制: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預立醫療決定(AD)、醫療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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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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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末期病人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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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末期病人
2.不可逆轉昏迷
3.永久植物人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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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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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肺復甦術
2.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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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
2.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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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0 |
以前簽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現在還需要簽「預立醫療決定」嗎? |
| A10 |
建議應簽署,因「預立醫療決定」除了保障末期病人,還擴大到上面所提的四種臨床條件病人,且拒絕醫療的範圍還包括,不接受鼻胃管灌食等延命措施範圍,建議簽過安寧意願書的人還是要簽預立醫療決定。 |
| Q11 |
當我已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何時我的預立醫療決定會被啟動? |
| A11 |
當疑似發生上面所提「五種臨床條件病人」時,會經由兩位專科醫師、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確認符合上述 5 種臨床條件之一時,依照先前所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接受或拒絕醫療。 |
| Q12 |
臨床執行預立醫療決定(AD)時,當家屬妨礙醫護人員執行病人意願無法阻止,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和病人家屬或配偶有意見衝突時,應以何者意見為主? |
| A12 |
1.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第2項規定,「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2.若意願人預立醫療決定於特定臨床條件,勾選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停止或決定項目(即該決定書之第一部分選項2及選項3)時,應以醫療委任代理人意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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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3 |
預立醫療決定可能被意願人更改,應以最終決定內容為主,預立醫療決定可否不存於病歷? |
| A13 |
意願人若修改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則變更機構會將變更後之決定書內容上傳至「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但書面資料仍須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7條規定,連同病歷保存之。 |
| Q14 |
為末期病人情況時,預立安寧與預立醫療所選如不同,臨床應執行哪種? |
| A14 |
如末期病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及「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DNR)」,則應依其後簽署意願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