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電腦不支援script,亦不會影響您瀏覽本網站主要內容
以下連結是用來連結主要選單,若您的瀏覽器無法支援,請到
網站導覽
點選對應連結。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
網站導覽
|
常見問題
|
字級
大
中
小
意願簽署 〉
推廣機構專區 〉
簽署資訊
簽署流程
意願書下載
政策與法令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病人自主權利法
意願簽署
意願查詢
統計專區
115 年簽署人次統計
114 年簽署人次統計
113 年簽署人次統計
112 年簽署人次統計
111 年簽署人次統計
110 年簽署人次統計
109 年簽署人次統計
108 年簽署人次統計
107 年簽署人次統計
106 年簽署人次統計
105 年簽署人次統計
104 年簽署人次統計
103 年簽署人次統計
102 年簽署人次統計
現在位置:
首頁
/ 安寧緩和醫療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安寧緩和醫療
推廣頁面
全國安寧資源
全國安寧資源規格比較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線上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線上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撤回聲明書」
參考網站:
全國法規資料庫
名 稱: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診斷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末期病人者,醫師應於其病歷記載下列事項:
一、治療過程。
二、與該疾病相關之診斷。
三、診斷當時之病況、生命徵象及不可治癒之理由。
第 3 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所稱廢止該註記,其方式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二位醫師,不以在同一時間診斷或同一醫療機構之醫師為限。
第 5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相關專科醫師,指與診斷病人所罹患傷病相關專業領域之專科醫師。
第 6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六項所稱得以一人行之,於同條第四項所定同一款之最近親屬有二人以上時,指其中一人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出具同意書者,即為同意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第 7 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家屬,指醫療機構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或提供維生醫療抉擇時,在場之家屬。
第 8 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之意願書或同意書,應以正本為之。但病人轉診者,由原診治醫療機構留具影本,正本隨同病人轉診。
意願書已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資料庫者,診治醫療機構得下載列印,並等同前項之正本。
病人在同一或不同醫療機構就醫時,其能提出前次簽署同意書之影本或複寫本者,無需重複簽署。診治醫療機構應將該影本或複寫本,連同病歷保存。
第 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收合
:::
預立醫療決定
推廣頁面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比較
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預立醫療決定書
安寧緩和醫療
推廣頁面
全國安寧資源
全國安寧資源規格比較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線上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線上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撤回聲明書」
器官捐贈
推廣頁面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關業務(含輸出入申辦案件)
線上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
線上簽署「器官捐贈意願撤回聲明書」
簽署資訊
簽署流程
意願書下載
政策與法令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病人自主權利法
常見Q&A
一般民眾-安寧問題
一般民眾-器捐問題
一般民眾-預立醫療決定意願問題
一般民眾-常見問題
醫療院所-常見問題
推廣單位-常見問題
Top